氣體安全與法規

2018-07-24

Q:何謂高壓氣體?

A: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Q:高壓氣體如何分類?

A:高壓氣體可分為: 
一、依據儲存時氣體狀態可分為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二、依據氣體之特性可分為可壓縮氣體、助燃性氣體、惰性氣體、毒性氣體。 
三、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管理上之需要,可分為一般高壓氣體、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

Q:常見之高壓氣體設備為何?

A: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四者。 
三、高壓氣體容器: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

Q: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是否要取得合格證?

A、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危險性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方能使用,目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其設置依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29條:「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規定辦理;而高壓氣體容器其設置依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53條:「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規定辦理。

Q: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那些法規有高壓氣體作業之相關規定?

A:有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Q:常見之高壓氣體作業災害有那些?

A:常見災害如下: 
一、高溫高熱產生灼傷。 
二、物體爆裂、破碎或物體建築物倒塌造成傷亡。 
三、產生煙霧、濃煙造成傷亡。 
四、產生毒性物質外洩。 
五、造成缺氧、窒息

Q:如何防範高壓氣體作業危害?

A: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事項辦理,尤應注意: 
一、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構造: 可燃性氣體(氨及溴甲烷以外。)之高壓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二、警戒標示: 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三、防液堤: 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氣體或液化氧氣儲槽及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或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內容積在一萬公升以上者之四周,應設置可防止該液化氣體自儲槽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 
四、不滯留之構造: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 
五、耐壓氣密試驗: 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之氣密試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六、降伏變形之厚度: 高壓氣體設備(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七、液面計之設置: 以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之承液器及液化氣體儲槽應裝設液面計(氧氣或惰性氣體之超低溫儲槽以外之儲槽,以採用圓型玻璃管以外之液面計為限。);該液面計如為玻璃管液面計者,應有防止該玻璃管不致遭受破損之措施。 
八、緊急電源之設置: 自動控制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造設備之控制裝置,應設置不因停電導致該設施失卻安全功能之緊急電源或採取其他輔助措施。 
九、防止溫升之措施: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或此等儲槽以外之儲槽而鄰近於可燃性氣體儲槽或處置可燃性物質之設備之四周及此等之支柱,應採取防止溫升之必要措施。 
十、毒性氣體配管接合: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十一除卻靜電之措施: 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應採取可除卻該設備產生之靜電之措施。 
十二通報設備: 事業場所應依其規模及製造設施之形態,在事業場所內設發生緊急災害時,可迅速聯絡之通報設備。 
十三固定式灌裝作業安全措施: 
1.
將液化氣體灌注於儲槽時,應控制該液化氣體之容量不得超過在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對毒性氣體之液化氣體儲槽,應設可自動探測液化氣體容量超過百分之九十界限之措施。 
2.
將壓縮氣體(除乙炔外)及液化氣體(以液氨、液化二氧化碳及液氯為限。)灌注於無縫容器時,應於事前對該容器實施音響檢查;對有異音者應實施內部檢查;發現內部有腐蝕或異物時不得使用。 
3.
將高壓氣體灌注於固定在車輛之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容器或自該容器抽出高壓氣體時,應在該車輛設置擋車裝置並予以固定。 
4.
將乙炔灌注於容器時,應維持其灌裝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下,且應於灌注後靜置至其壓力於攝氏十五度時每平方公分十五.五公斤以下。 
5.
將環氧乙烷灌注於儲槽或灌注於容器時,應於事前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該儲槽或容器內部原有之氣體,使其不含有酸或鹼等物質。 
6.
應在事前確認灌注液化石油氣於容器或受注自該容器之製造設備之配管與容器之配管連接部份無漏洩液化石油氣之虞,且於灌注或抽出並將此等配管內之氣體緩緩排泄至無虞危險後,始得拆卸該配管。 
7.
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使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合格之容器或儲槽。 
十四移動式灌裝作業安全措施: 
1.
高壓氣體之灌裝、應使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合格之容器或儲槽。 
2.
灌注液化氣體於儲槽時,應控制該液化氣體容量不超過該儲槽在常用溫度下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3.
使用液化石油氣、環丙烷、甲胺、二甲醚及此等之混合物製造設備灌裝高壓氣體時,應採防止該設備之原動機產生之火花。 
4.
使用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製造設備灌注高壓氣體於儲槽時,應於事前確認該製造設備之配管與該儲槽配管間之連接部位無虞高壓氣體漏洩,且於灌注後,將留存於配管內之剩餘氣體以不致發生危害之程度,微量逐予排放後,始可拆卸配管。 
5.
灌裝可燃性氣體時,應採取除卻該設備可能產生靜電之措施。 
6.
將高壓氣體灌注於固定在車輛上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容器或自該容器抽出高壓氣體時,應在該車輛設置擋車裝置並加以固定。 
十五儲槽支柱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沉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十六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1.
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2.
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 
3.
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 
十七防毒措施: 
1.
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 
2.
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製程,選擇吸收各該毒性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 
3.
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適當狀態。 
十八緊急遮斷裝置: 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應設置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處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液態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 
十九漏洩探測警報設備: 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設備。 
二十閥之相關裝置之適當操作措施: 
1.
在閥之相關裝置應設可明確表示其開閉方向之標示外,如該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者,應設表示其開閉狀況之標示。 
2.
與該閥之相關裝置有關之配管,應於近接該裝置之部位,以容易識別之方法標示該配管內之氣體或其他流體之種類及流動方向,但使用按鈕操作者,不在此限。 
3.
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 
4.
在閥之相關裝置操作場所,應視該裝置之機能及使用頻率,設置可確實操作該裝置之作業臺。

Q:高壓氣體作業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有何規定?

A:一、高壓氣體容器使用時注意事項: 
1.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
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
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二、高壓氣體容器搬運時注意事項: 
1.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3.
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4.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5.
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 
6.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 
7.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 
8.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9.
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10.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三、高壓氣體儲存時注意事項: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5.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上。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8.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9.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10.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 
四、電氣設備防爆: 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五、毒性高壓氣體儲存注意事項: 
1.
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2.
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 
3.
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貯藏。 
4.
預防異物之混入。 
六、毒性高壓氣體使用注意事項: 
1.
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2.
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3.
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4.
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Q:高壓氣體作業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中有何規定?

A:一、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
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2.
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3.
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4.
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5.
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二、雇主對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注意有無沈陷現象,並應每年定期測定其沈陷狀況一次。 
三、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四、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 
五、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1.
鍋爐之操作作業。 
2.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4.
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六、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1.
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 
2.
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 
3.
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 
4.
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Q:高壓氣體作業辦理一般勞工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為何?

A:以與勞工作業有關者,參考如下: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定有關高壓氣體作業之設施、操作與管理)。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應含高壓氣體作業部分)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Q:高壓氣體作業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中有何規定?

A: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冷凍用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 z
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資料來源 : 九聯氣體JLG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